【任道遠】評論
簡單說,選項(甲)出入電子遊樂場,而法條是限制級電子遊樂場,所以錯。選項(乙)法條沒提到飆車。(根據這份考卷的邏輯大概是指飆腳踏車,所以不算飆車,不用通報)以上是個人看完法條後的想法,有錯麻煩大家指正。
【SnowWhite Cho】評論
乙好奇怪<
【Yu Chieh Huan】評論
第53條內容(紅色字是其他提到法條之內容)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 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 康之場所。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一、遺棄。...
【Helen Yang】評論
飆車造成公共危險(危及他人),還可能是個案因應壓力、變相自傷(殺)的方法,這樣還不通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