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va Chang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26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26 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