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偉洋】評論
第72條 申請取銷託運或變更運送時,應提出取銷託運或變更運送申請書及貨物運送通知書或提貨單,並依規定繳付費用。 前項申請取銷託運後超過二十四小時,託運人或貨物所有人尚未將貨物卸車者鐵路機構得代為卸車保管或寄託。申請停止運送後超過二十四小時,尚未提出其他變更申請者,鐵路機構得將貨物逕行運至到達站。申請停止 交付後二十四小時,尚未提出其他變更申請者,鐵路機構得代為卸車保管或寄託;其費用均由託運人或貨物所有人負擔。
【Jun Cheng Lin】評論
鐵路運送規則已經沒有如此.....看完整...
【Wu Ming Chen】評論
此題法條已修改建議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