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宗翰】評論
第 25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嚴格說來 此提無解
【洪峻富】評論
根據地方自治法 第三十一條 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 "自律規則"。 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 該上級政府備查。 自律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