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民國102年特殊教育法修法,增列下列哪一類人員,以提供個別或少數學生在校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為主?
(A)兼任輔導教師
(B)特教助理教師
(C)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D)教師助理員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88889
統計:A(0),B(0),C(8),D(1),E(0)

用户評論

Stephanie】評論

四、教育訓練: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應接受學校(園)或各 級主管機關辦理三十六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每年並應接受學校(園 )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九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yu】評論

補充教檢(教師檢定)◆特殊教育學生評量與輔導- 104 年 - 特殊教育學生評量與輔導#19649(A)下列哪一件工作是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可以從事的職責?(A)協助身心障礙學生生活自理 (B)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評量診斷 (C)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一對一教學(D)為身心障礙學生設計個別化教育計畫

Kai】評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四、教師助理員: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具中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每十五人置專任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者,置部分工時人員。五、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經鑑輔會鑑定,具重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置部分工時人員。第 6 條  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工作職責、進用資格、進用方式、教育訓練及督導考核規定如下:  一、工作職責:   (一)教師助理員:在教師督導下,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班級      學生在校之學習、評量與上下學及校園生活等事項。   (二)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在教師督導下,提供個別或少數學生在      校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