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lice Li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不得另行自定俸給項目及數額支給,未經權責機關核准而自定項目及數額支給或不依規定項目及數額支給者,審計機關應不准核銷,並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