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警察為防止危害,得對特定人實施管束措施,下列何者不屬之?
(A)瘋狂或酒醉者
(B)現行暴力犯罪者
(C)意圖自殺者
(D)暴行或鬥毆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8852
統計:A(5),B(265),C(15),D(2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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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惱酥】評論

第19條(得為管束之情形)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n  (A)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n  (C)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n  (D)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n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n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nnnnnnnnnnnnnnn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