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heng-qiang L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A)第2條 本辦法所定校長成績考核類別及方式如下: 一、年終成績考核:以等第評定之。 二、另予成績考核:以等第評定之。 三、平時考核:以獎懲功過、嘉獎、申誡方式為之。
【用戶】吳璇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6 條 校長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一、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二、曾受懲戒處分。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仍達記過以上處分。四、因案停職期間達六十日。五、實際執行職務未達六個月。但經遴選為校長年資未中斷,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三月一日以後始辦理布達交接,致實際執行校長職務未達六個月者,不在此限。六、未依規定常態編班,經查屬實。七、拒絕接受學區內之國民教育階段學齡兒童或少年入學。但入學時受學校學區總量管制滿額之限制,經輔導轉介其他學校者,不在此限。八、拒絕接受法院裁定保護處分之國民教育階段學齡兒童或少年入學。但入學時受學校學區總量管制滿額之限制,經輔導轉介其他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