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虱目魚】評論
第 37 條
【derek801204】評論
(C)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其拒絕提出時,應訴請法院命其提出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108社行三等 我要上榜】評論
(A) 36 I(B) 41 I(C) 37(D) 39 II
【derek801204】評論
關於行政罰法中扣留之敘述:(A)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B)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C)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其拒絕提出時,得用強制力扣留之(D)易生危險之扣留物,得毀棄之,但應償還其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