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ggy030】評論
行執§11 I ,依法令、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法院裁定行訴§305 I,得以之(確定之裁判)為執行名義,聲請地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行執§4 I本文,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行訴§306 I「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得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Damaris】評論
(A)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所以這一題選項正確(B)依照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一項之規定「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停強制執行。」所以這一題選項為正確。(C)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一項「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所以這一題選項為正確。(D)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一項「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得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