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T】評論
預算法第30條 行政院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前,訂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第46條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 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第51條 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 五日前由總統公布之;預算中有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布。
【支持公開解答】評論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4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3個月,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15日前由總統公布。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監察院出決算報告。目前蒐集到的相關答案,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