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下列何者應諭知免訴判決?
(A)被告死亡
(B)同一案件已提起自訴
(C)對被告無審判權
(D)時效已完成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24165
統計:A(1020),B(330),C(253),D(2527),E(0)

用户評論

fuji7463_108初】評論

不受理和免訴具體的差別在哪裡 ? 免訴是以後完全都沒有希望了 o 不可能再恢復了o 不受理是你把瑕疵改一下 , 如果沒問題了 , 以後還是會受理 , 即有訴訟的機會o 例如拿樓上幫忙整理的第五款來說 : 被告死亡 = 法院不受理 假如這個案子後來發現還有另外一個活著的加害者(即新被告) ,  這時候受害者就可以再一次提起訴訟了 o

寂寞行星】評論

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  曾經判決確定者。二  時效已完成者。三  曾經大赦者。四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第 303 條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張一中】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 302 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不可能再訴)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助憶:磐石大廢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有可能再訴)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