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立婉】評論
第二十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為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前項學校應減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其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鍋鍋】評論
第二十七條
【S級教師】評論
感謝鍋鍋大大~
【ying】評論
根據樓上老師的資料整理如下:教育部 制定減少人數的辦法鑑輔會 決定減少多少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