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兒】評論
現行法條第 4 條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國文都沒範圍,真是好樣的!】評論
以前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 "處",現在已改制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 "分署" 了。只不過相關法律的法條還尚未修正就是。資料來源:法務部所屬機關介紹 - 行政執行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