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一百四十一條(時效因欠缺法定代理人而不完成)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用戶】Anna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第 141 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 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 內,其時效不完成。第 142 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於代理關係 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這個...真是傷透我的腦筋= = 都快打結
【用戶】印地安納瓊斯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時效不完成者指於時效期間將近終止之際,因有請求權無法或不便行使之事由,法律乃使已應完成之時效,於該事由終止後,一定期間內,暫緩完成,俾因時效完成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得利用此不完成之期間,行使權利,以中斷時效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