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張子偉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1.憲法保留:涉及人民在憲法的人身自由。 2.絕對法律保留:ex.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事項,以及請求權消滅時效。 3.相對法律保留:法律直接規範或由有法律明確依據之行政命令加以規範,其對象包括關係生命身體以外之其他自由權力的限制,以及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 4.非屬法律保留: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
【用戶】愛德華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