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Ren Tsai】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23條(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警察法第1條(立法依據) 本法依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七款制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