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佩璇】評論
第 27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mark liang】評論
公法-行政執行(一)間接強制執行(二)直接強制執行(三)即時強制執行名 稱 行政執行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私法-強制執行名 稱 強制執行法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 4 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
【craigreat】評論
考到行政法了...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本題為私法的強制執行,非指公法上之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