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n Dine】評論
少年虞犯所謂「少年虞犯」,係指少年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而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虞者而言。因少年法庭處理少年犯罪事件,是對於已發生犯罪行為的少年,予以處罰,屬治標性質,基於「預防重於治療」的原則,對於按其行狀、性格足認有犯罪之虞的少年,將其列入處理對象,及時袪除其犯罪危險性的存在,以防患於未然,對於少年和社會均有利,這就是法律明定少年虞犯的理由。茲分別說明如次: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所謂「經常」,實務上是指在一年以內,查獲同一行為達二次以上的情形而言。「犯罪習性之人」,是指犯罪學所謂的「常習犯」而言。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所謂「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得...
【露の世ながら,さりながら】評論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少年不良行為,指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二、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場所或其他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三、逃學或逃家。四、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五、深夜遊蕩。六、對父母、尊長或教師態度傲慢,舉止粗暴。七、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八、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九、持有猥褻圖片、文字、錄影帶、光碟、出版品或其他物品。十、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十一、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十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十三、吸菸、嚼檳榔、飲酒或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十四、無照駕駛汽車、機車。十五、其他有妨害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