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 Hsu】評論
第119條之3(罰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航空站經營人並得會同航空警察局強制其離開航空站: 一、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向乘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其他商業行為。 二、於航空站糾纏乘客或攬客。 三、攜帶動物進入航空站,妨礙衛生、秩序或安全。 四、於航空站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其他廢棄物或於禁菸區吸菸。 五、於航空站遊蕩或滯留,致妨礙乘客通行、使用或影響安寧秩序。 六、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張貼或散發宣傳品、懸掛旗幟、陳列物品、舉辦活動者或以不當方法污損設施。 七、於航空站之公共通道任意停放車輛致影響通行。 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二項規定,拒絕接受檢查或擅自進出管制區。 前項第八款規定,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
【tn00751527】評論
回樓上,先記大的,再記小的如: 鐵路、 大眾捷運沒危害到公安的處罰為1500~7500,航空則為5000~25000
【哲群】評論
你如果有做到"整理"這個動作,其實很幫忙你自己的。如果你有一科考鐵路法,那76條背完之後,你會發現有幾條,跟其他的公路法,民航法,幾乎一模一樣,像這題民航法第119條之3 與鐵71 ,除了彼此各自存在的形況,其他都通同的。罰緩,我就記,飛機比較貴,貴鐵路多少10/3倍。
【江鑫嶸】評論
相同的邏輯也可運用在涉及金融保險或外匯相關法條,最低會有9000元,最高會有50萬到250萬的罰鍰(規避檢查或提供不實資料導致影響監督檢查單位--通常是金管會相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