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1.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於何種情形應辦理廢止徵收?
(A)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者
(B)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
(C)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D)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181818
統計:A(5),B(0),C(2),D(2),E(0)

用户評論

【用戶】芋頭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BD皆為撤銷徵收~廢止徵收~~1工程變更設計 2興辦事業改變 3情事變更

【用戶】古月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土徵49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用戶】芋頭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BD皆為撤銷徵收~廢止徵收~~1工程變更設計 2興辦事業改變 3情事變更

【用戶】古月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土徵49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