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oo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補充動產質權所謂動產質權,係指因擔保債權,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之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民法第八百八十四條)。所以動產質權是擔保物權之一種,為得就質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現行條文無類此文字,修正草案已增列)。例如:甲向乙借錢,為擔保將來甲之清償,甲將其所有之動產,如汽車、電視、電腦等作為擔保,設定動產質權予乙。 權力質權所謂權利質權者,乃以可讓與之債權及其他權利為標的設定之質權(民法第九百條參照)。本質上與動產質權近似。惟其權利,無論為金錢債權、證券債權或無體財產權,必以有讓與性、融通性為必要。除本身自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民法第九百零一條)。例如甲欠乙一百萬元...
【用戶】chieh58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C)近代民法原則: 1.所有權絕對原則: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 2.契約自由原則:他人不可干涉 3.過失責任原則:僅故意、過失才須負責 現代民法趨勢: 1.所有權社會化:須顧及公共利益 2.契約自由之限制:須取得平等經濟地位,否則法律得限制 3.無過失責任:保護被害人(D)§772 已登記之不動產,占有20年(善意無過失占有10年),時效取得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Ex: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質權、著作財產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