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19 承上題,若地政事務所拒絕甲註銷系爭註記之要求,甲應如何救濟?
(A)提起撤銷訴訟
(B)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提起確認訴訟
(D)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1806
統計:A(70),B(64),C(22),D(125),E(0)

用户評論

scropinlaing】評論

課予義務訴訟,是要求行政機關須作成行政處分;一般給付訴訟則是要求行政機關或人民給付公法上財產,或為行政處分以外的其他非財產給付。本題所要求之「註銷註記」為一事實行為,而非行政處分,所以是一般給付,而非課與義務訴訟

Kuan-Po Cho】評論

行政訴訟法§8: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eg.事實行為屬之)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