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上榜】評論
1.申訴及再申訴:教師對於學校之措施(不限於行政處分之案件),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即可向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如有不服,再向上級主管機關之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2.訴願:教師對於學校之措施(限於行政處分之案件),可「選擇」不提出申訴,而直接向學校所屬機關(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提起訴願(申訴與訴願之程序上關聯性,係採「擇一雙軌併行、任意先行」之救濟管道)。3.行政訴訟:教師不服再申訴決定(限於行政處分之案件)或訴願決定時,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原則上限於公立學校教師可提起行政訴訟)。4.民事訴訟:私立學校與其教師間之聘約屬於私法上契約,故其雙方所生爭議,包括聘任、不續聘、解聘、保險、退休、鐘點費及獎金等爭議,均屬於私法上爭議,應循民事訴訟解決。但關於專科以上學校教評會,關於教師升等所為決定,屬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釋字第462號解釋),屬於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可向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ricklin0214】評論
(C)甲應逕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應向主管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沈靜文】評論
教師法第 33 條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n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黃昱達】評論
(C)私校的不續聘處分為私法上意思表示,通常以民事確認訴訟為救濟方式;倘若循行政救濟的管道,應以教育部的核准為行政處分,甲向教育部提起撤銷訴訟。公校的不續聘為行政處分,而教育的核准則為法定生效要件,故教師得向教育提訴願,訴願為公校教師專有的救濟途徑。資料來源:整理自補習班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