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婉靜】評論
時效完成消滅時效完成後的效力,各國規定不同,主要有:權利消滅主義訴權消滅主義抗辯權發生主義權利消滅主義如日本民法規定,時效經過,權利本身歸於消滅。訴權消滅主義如法國民法規定,訴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以強制力解決紛爭的權利)因時效而消滅抗辯權發生主義如德國與中華民國。時效經過後,權利本身並不消滅,請求權亦不消滅,只賦予債務人拒絕履行給付的抗辯權。此抗辯權為永久性抗辯權,時效經過後的債務稱為自然債務(Naturalobligation),須注意者,如債務人未提出抗辯,法院不能依職權駁回債權人之請求,與撤銷權的[除斥期間]不同。時效經過後債務人仍得履行已罹於時效之債務,此時並非非債清償,不生不當得利的問題。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akumo2001】評論
第126條(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