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genitic】評論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1條(預警通報)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相關單位或人員向主管機關通報: 一、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下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二個月;僱用勞工人數逾二百人 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一個月 (A)。 二、積欠勞工保險保險費、工資墊償基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達二個月,且金額分別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B)。 三、全部或主要之營業部分停工 (C)。 四、決議併購 (D)。五、最近二年曾發生重大勞資爭議。
【Max】評論
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第一一條 第一款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相關單位或人員向主管機關通報:一 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下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二個月;僱用勞工人數逾二百人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一個月。二 積欠勞工保險保險費、工資墊償基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達二個月,且金額分別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三 全部或主要之營業部分停工。四 決議併購。五 最近二年曾發生重大勞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