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多少比例?
(A)1%
(B)3%
(C)5%
(D)10%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25
統計:A(61),B(185),C(13),D(7),E(0)

用户評論

【用戶】winny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身權法第38條

【用戶】露露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