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地方民意代表進行補選之正確規定為何?
(A)直轄市議員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三會期,被解除職權,應依法補選
(B)鄉(鎮、市)民代表辭職,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四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三分之一以上時,應補 選
(C)縣(市)長辭職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2 個月內完成補選
(D)補選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11421
統計:A(12),B(26),C(17),D(611),E(0)

用户評論

【用戶】Lin Chu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用戶】tseng523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地制法81

【用戶】感謝阿,已脫坑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用戶】Yu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A)地制法80---二會期(B)地制法81---十分之三、二分之一(C)地制法82---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