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甲乙為夫妻,婚前甲有房子一棟價值 1000 萬元,有定存年利率 10%之存款 200 萬,乙無財產。結婚後因甲與丙外遇,為求脫產遂將房子無償過戶給丙,經過 1 年後兩人協議離婚,房屋當時價值為 1500 萬,甲之存款除先前定存 200 萬及利息以外,另有活存 200 萬,但欠債 100 萬元,乙之婚後工作所得有 200 萬元,繼承 200 萬元,乙拿繼承的 200 萬幫甲還清借款。若兩人為法定財產制,試問關於剩餘財產分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提起撤銷甲贈與丙房屋之行為,故甲之婚後財產應追加計算 1500 萬元之房屋
(B)甲就現金部分僅有 200 萬元可視為婚後財產
(C)乙之婚後財產應有 300 萬元
(D)乙得向甲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不足之部分可向丙求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97122
統計:A(127),B(95),C(276),D(112),E(0)

用户評論

許椰子】評論

D應該是甲有20利息+200活存-100債務120萬乙200萬工作所得+100(還清甲之債務對其有求償權)1023300萬乙比較多當然沒有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阿!第1030條之3(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之追加計算)*立法理由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

十六夜】評論

可參考ptt高手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4872230.A.D35.html

weng0717】評論

A可撤銷但須向法院聲請1020-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