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椰子】評論
D應該是甲有20利息+200活存-100債務120萬乙200萬工作所得+100(還清甲之債務對其有求償權)1023300萬乙比較多當然沒有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阿!第1030條之3(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之追加計算)*立法理由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
【十六夜】評論
可參考ptt高手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4872230.A.D35.html
【weng0717】評論
A可撤銷但須向法院聲請1020-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