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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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2 條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就各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之評選優勝者。(C)二、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B)(D)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於 105 年 07 月 29 日廢止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第 56 條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