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笙】評論
第 534 條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三、贈與。四、和解。五、起訴。六、提付仲裁。
【微米的距離】評論
請問神人~概括委任有比較白話的解釋嗎?
【車禍處理達人】評論
一切行為=法律行為+事實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