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江若語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 298 號..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由是可知司法院為公務員懲戒之最高機關,非指國家對公務員懲戒權之行使,一律均應由司法院直接掌理。...(A)司法院掌理公務員之懲戒 (B)司法院為審判上之實質最高機關 →公務員懲戒(C)司法院指揮監督所屬各級法院審判職務 (D)司法院為國家機關,地方法院則為地方機關司法院只有司法行政監督之權,並無影響法官審判獨立的權限。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即屬司法院系統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