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tyLu】評論
民法979-1 (A)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D)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一號(裁判書全文)按訴訟權係人民在司法上之受益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益,不容他人從中牟利。故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對可能涉訟之人,允諾提供服務負擔全部費用,而與之約定應於勝訴後給予訟爭標的物之一部分或其價額之若干比例為報酬,即與公序良俗有違,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應屬無效。
【江若語】評論
(A)一方以將來與他方結婚而為之贈與,約定一方於他方日後不願結婚時,得請求返還贈與物 X(B)夫妻間為恐一方於日後有虐待或侮辱他方情事,而預立離婚契約 X(C)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訂立以人身為抵押標的之契約 X(D)對涉訟之人,提供證據資料或允諾負擔費用,而與之約定應於勝訴後給付訟爭標的物之一部分或其價額之若干比例
【Dora:考上即捐贈vip】評論
A就是俗稱的下聘,之後如果沒結成婚,通常聘金跟聘禮會退還給*下聘*的一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