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_claire16】評論
依現行刑法規定,甲教唆乙殺X,乙雖然答應,但是尚未進行即因他案被捕,則針對殺X部分甲乙皆無罪可罰
【Han17】評論
這種題目到底為什麼會出現在憲法ˊ_ˋ
【winds】評論
乙的刑責 正犯X部份成立預備殺人罪Y部分成立殺人罪甲的刑責 為從犯 教唆犯x部分可能成立預備殺人罪之教唆犯 實務學說有爭議在此不論 且乙正犯未到殺x的著手階段 非未遂犯 (B選項)y部分殺y非甲的教唆範圍 逾越甲的教唆範圍 故甲不須負責 是所謂教唆逾越 (D選項)
【Diu】評論
甲的刑責, 他是預備殺人罪的教唆犯,但是他 沒有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