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上】評論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20 條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陳昱瑾】評論
簡單來看 如果B是答案的話,台灣的歷屆總統通通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