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cy】評論
第 62 條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coffeeya】評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2條
【derek801204】評論
立法院審查行政命令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規定情形,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定之機關更正或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