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chin Kao】評論
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條第二項」提到「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條」提到「各級中小學『每學年』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所以是兩個不同的法規,所以規定不一樣
【踢缺樣】評論
性平-每學期4H。包含範圍較廣,所以時數較多。性侵-每學年4H。兩者規範之法源不同。前者是性平教育法,後者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簡玉琳】評論
七樓這樣說的我懂了!
【賴政毫】評論
哈哈只要想到當初實習的時候學校在學期初就辦了一次四小時的性別研習接下來就都沒辦過了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