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教師何種情況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A)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B)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C)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D)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0908
統計:A(158),B(132),C(3079),D(43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性別平等、修正教師法條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用户評論

【用戶】李玉傑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這題是要問教師之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者,依據教師法第14條,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其中 第六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第八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C其他選項不需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用戶】Anny Ou-yany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

【用戶】陳冠甫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教師法第14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依據「教師法」之規定,教師何種情況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A)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B)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C)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D)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修改成為依據「教師法」之規定,教師何種情況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A)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B)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C)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D)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