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andi】評論
第 81 條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a29510029】評論
訴願決定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拘束 X,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拘束,試想看看,假如今天民眾遭行政機關開罰10萬,民眾不爽要去做訴願,這時候訴願接收機關發現這個行政機關還罰太輕了應該加重處罰到50萬,這時候,訴願決定不能是更不利於民眾的決定,也就是「禁止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因為這樣子做之後民眾會害怕機關單位做更不利益的決定,害怕救濟的管道。
【我是小安】評論
第 54 條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訴願事件,應指定人員製作審議紀錄附卷。委員於審 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 訴願審議經言詞辯論者,應另行製作筆錄,編為前項紀錄之附件,並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