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法 70條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用戶】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