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支票執票人對發票人之付款請求權為:
(A)自發票日起算一年
(B)自提示日起算一年 
(C)自被訴日起算一年 
(D)自做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86667
統計:A(236),B(24),C(0),D(2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支票之執票人,為付款之提示、097 土銀 票據法、100 土銀 票據法

用户評論

Tiara Huang】評論

第22條第一項: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

陳珊珊】評論

第22條

行雲流水】評論

22 條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