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從事土壤挖除等作業的工作者,其所檢具的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該工作者提出後幾個月內完成審核?
(A) 2 個月
(B) 3 個月
(C) 4 個月
(D) 6 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67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9 條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前項工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直轄市、縣(市)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前二項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第一項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得合併於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中提出。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9 條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前項工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直轄市、縣(市)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前二項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第一項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得合併於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