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興泓】評論
一、債權(客體為債務人之給付,民法第 199 條第 1 項:「債權 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參照) 特定人(債權人)得請求特定人(債務人)為一定行為之權利(相對 權、請求權)。二、物權(客體為特定物) 得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並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絕對權、 支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