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ta Lin】評論
已修改~公路法第七十七條(違反汽車及電車運輸業管理規定之處罰)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91. 未依公路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者,處新臺幣(A)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B)1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C)5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D)5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 罰鍰,並勒令其停業。修改成為91. 未依公路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者,處新臺幣(A)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B)1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C)5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D)10 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 罰鍰,並勒令其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