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評論
第 33 條 1. 意圖變更土地使用編定而故意污染土壤者,處1年⬆️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2. 故意污染土壤或地下水,致成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者,處1年⬆️5年⬇️有期徒刑。3.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