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Yu Lai】評論
司法院釋字第546號解釋【理由書】人民依憲法規定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其中應考試之權,係指具備一定資格之人民有報考國家所舉辦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考試之權利;服公職之權,則指人民享有擔任依法進用或選舉產生之各種公職、貢獻能力服務公眾之權利。人民倘主張上開權利遭受公權力之侵害,自應許其提起爭訟,由法院依法審判,方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
【我是小安】評論
NO.546 理由書 捷錄人民依憲法規定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其中應考試之權,係指具備一定資格之人民有報考國家所舉辦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考試之權利;服公職之權,則指人民享有擔任依法進用或選舉產生之各種公職、貢獻能力服務公眾之權利。人民倘主張上開權利遭受公權力之侵害,自應許其提起爭訟,由法院依法審判,方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
【zz03240324】評論
參政權 跟 參治權釋不一樣,前者包括選 罷 創 複,後者則適應考試 服公職
【derek801204】評論
擷取釋字546號理由書片段內容:服公職之權,則指人民享有擔任依法進用或選舉產生之各種公職、貢獻能力服務公眾之權利。依司法院釋字第546號解釋,人民享有擔任依法晉用或選舉產生之各種公職、貢獻能立力服務公眾之權利,主要係指人民服公職之基本權有錯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