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Chu】評論
民法§373(標的物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Huang-Che Lin】評論
這題應該是講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758
【~必勝~】評論
第 758 條
【Howard】評論
A-425B-758C-345D-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