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i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5 條基礎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規劃辦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起,至多以每五學年為一週期,進行轄區內所有幼兒園之評鑑;幼兒園均應接受該評鑑。幼兒園於接受前項評鑑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礎評鑑指標完成自我評鑑,並將自我評鑑結果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實施各該評鑑之參考。第 6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基礎評鑑:一、組成評鑑小組,統籌整體評鑑事項,並得下設分組。二、遴聘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擔任評鑑委員:(一)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人員。(二)具五年以上幼兒園(包括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園(所)長、教師或教保員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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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5 條基礎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規劃辦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起,至多以每五學年為一週期,進行轄區內所有幼兒園之評鑑;幼兒園均應接受該評鑑。幼兒園於接受前項評鑑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礎評鑑指標完成自我評鑑,並將自我評鑑結果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實施各該評鑑之參考。第 6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基礎評鑑:一、組成評鑑小組,統籌整體評鑑事項,並得下設分組。二、遴聘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擔任評鑑委員:(一)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人員。(二)具五年以上幼兒園(包括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園(所)長、教師或教保員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