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 Lin】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2 條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不在此限。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Zoey Hsu】評論
受雇軍公教
【Michael】評論
既然叫性別"工作"平等法,只要是工作(受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