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2 號解釋》稱「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然若學生所受者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則另許其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請問,學生於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前,應先如何踐行下列程序?
(A)依法申訴或訴願(擇一)
(B)同時依法申訴並訴願(併行)
(C)依法申訴後再提訴願(先後)
(D)依法訴願後再提申訴(先後)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85914
統計:A(375),B(262),C(2839),D(66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教育法規、訴願先行程序、訴願前置主義

用户評論

【用戶】馬自達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申訴、再申訴(視為訴願)

【用戶】衝刺必勝G&L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訴願」就是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

【用戶】105桃園正式老師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先申訴後訴願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一)學生如遭受到<退學或是<開除學籍處分,救濟途徑如下:1.用盡校內申訴途徑-2.訴願-3.得提起行政爭訟.(二)因我國採<訴願前置主義,必須要先行訴願,向訴願委員會陳述意見,如遭駁回,才可打行政訴訟.訴願-訴願委員會;行政訴訟-此案件進入行政法院。[參考資料:法律義和團]